桑植县检察院:以行刑反向衔接,护林地生态安全
2025-04-02 20:41:4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辉 | 作者:王啸翼 宋双双 刘锦坤 | 点击量:845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王啸翼 宋双双 刘锦坤)近日,桑植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,成功办理一起黄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件,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联动,进一步彰显法律监督的全面性与公正性。行刑反向衔接,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延伸,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,及时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,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,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。

2023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,桑植县凉水口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计划种植烟叶,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对伍家坡组伍家茶笼和狮子湾等地块进行复垦,导致林地遭到毁坏。经专业鉴定,林木被毁坏面积达 7631.23 平方米(11.4468 亩),立木蓄积量为 27.9187 立方米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,以黄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桑植县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桑植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,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。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,且认罪认罚,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依法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案件并未就此终结。被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桑植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,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,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。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,黄某虽因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其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清楚,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。基于此,行政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《检察意见书》,建议依法对黄某进行行政处罚。

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,采纳了《检察意见书》内容,对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24560.35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,并责令其在 2025 年 8 月 12 日前补种树木 2232 株,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。

此次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成功办理,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关键作用,实现了从刑事司法环节向行政执法环节的平稳过渡与有效对接,确保了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的完整性与连贯性。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表示,将持续深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,严格遵循 “可处罚性” 原则,不断提升监督质效,做好不起诉案件的 “后半篇文章”,维护法律权威,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生态环境安全。

责编:王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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